在實踐中,若行為人參與了賭博活動但未達到犯罪程度,將依據(jù)相關(guān)法規(guī)受到治安管理處罰,包括五天以下拘留或者繳納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嚴重者,將面臨十天至十五日拘留,并同時被要求繳納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。
如果該人是以盈利為主要動機,或者傾向于把賭博變成一種職業(yè),那么他或她將會因觸犯賭博罪而被判定有罪,相關(guān)法律層面會對他們進行追究,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相應數(shù)額的罰金。
需要注意的是,無論是輸家還是贏家,任何涉及賭博的資金都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。
如依照我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六十四條之規(guī)定,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,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;對于被害人的合法財產(chǎn),應當及時返還;對于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,應當予以沒收。
所有沒收的財物和罰金,必須全部上繳國家財政,不得擅自挪用或者自行處理。
即使參與賭博的人輸?shù)魯?shù)十萬元,在報警后,也無法追回這些損失。